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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昨晚有一則新聞:

台北有一婦人,欠卡債230多萬。

法院最後裁定,那婦人每月只還1000元

就好。只要還六年,第七年起

(意思就是230多萬的債務,只要還72000元卽可)。

 

原來那婦人是從事看護的工作。

每月18000元扣除房租。生活費。。

一個月只剩870元。

 

哇。有這種好事,不知是哪家銀行。

我也想先辨十張信用卡了。

先把錢刷光,再說無能力償還就好。

 

當然,銀行方面怎可平白損失200多萬

己準備提出上訴了。

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

其實,當卡奴是很痛苦的。

雖然可以只繳最低繳款,可是你的本金等於都沒還。(本金阿)。

 

十五年前也有辨四張卡(每張都刷爆)

最後光是每月利息就5000元了。

一年下來。光利息就六萬元

哦。。。(都可以再辨一張卡了)。

 

當時毎月薪水才20k,5K要給銀行

(繳利息,繳的好鬱卒阿)

5000元都可去十次海產店吃吃喝喝了。

 

唉。。真是不堪回首的。。。往事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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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隨 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5) 人氣()